□本報記者王曉雁
  假討債、假離婚、假倒閉……近年來,企圖逃避債務等民事虛假訴訟案件頻頻在各地上演,且呈蔓延趨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及訴訟中虛假陳述、拖延訴訟、偽造證據等情形時有發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調研顯示,2001年至2009年,廣東法院共識別虛假訴訟案件940件;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調研顯示,大部分基層法院法官在日常辦案中都曾接觸過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廉熙委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她今年就有一份關於完善虛假訴訟違法責任體系的提案。
  “虛假訴訟頻發,固然有當事人法治觀念淡薄、誠信意識缺失、唯利是圖等個體原因,但主要是與現行法律對虛假訴訟懲治不力的制度因素直接相關。”黃廉熙認為,現行法律缺乏對虛假訴訟行為實行刑事責任追究的制度安排,刑法對偽造證據進行訴訟詐騙、原被告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以侵害第三方權益等虛假訴訟行為,沒有對應的刑法適用規則;而且公民普遍缺乏對虛假訴訟所導致的法律後果嚴重性的認識,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大多數法官都不會意識到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審判秩序,普遍將它作為侵犯對方民事權利,最多責令其認錯改正,甚至不會影響到其訴訟實體權利。
  黃廉熙瞭解的一起承攬合同糾紛中,委托人主張承攬人承攬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訴請法院要求承攬人承擔重做責任,並提交了一份偽造的高額重做費用的重做合同。該行為在審理中被揭穿,可委托人非但沒有受到應有製裁,還就這一事實再行提交了另一份重做合同進行索賠。
  目前我國法官在證據審查活動中,承擔著十分沉重的責任,一旦案件審理完畢發現存在虛假證據或是虛假訴訟的,法官往往要承擔審理不細緻、工作不嚴謹、問題沒發現等責任。緣此,法官必須埋頭於浩瀚卷宗之中,審閱大量證據材料,這無疑占用了大量司法審判資源。
  黃廉熙呼籲,儘快完善關於虛假訴訟違法責任體系建設,建議在刑法“妨害司法罪”中增設“虛假訴訟罪”,對訴訟活動中通過偽造證據、編造事實、隱瞞事實或惡意串通等方式,騙取司法判決、裁定,按照侵犯司法審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標準,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對造成另一方訴訟當事人或案外人合法利益受損的行為,除自由刑之外還應當追究財產刑,按虛假訴訟意圖獲取利益的若干倍進行罰款,不能讓虛假訴訟行為有利可圖。
  黃廉熙建議,需在民事訴訟法等程序規則中增設虛假訴訟失權規則。如經證明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虛假證據作為訴求依據的,法院不僅應當否定該虛假證據,還應當拒絕接受當事人就待證事實提交的其他一切證據,並可就此駁回虛假訴訟方的該項訴訟請求;如經證明一方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的,則該案中應加大對該當事人所提交證據的審查力度,必要時可將對方的舉證責任直接轉換由提交虛假證據一方承擔;如果案件因虛假訴訟而被駁回的,那麼在其他關聯案件中,法院可依據虛假訴訟的處理結果直接予以處理。
  “法律原則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體現,否則它就是無本之木。”黃廉熙建議法院積極探索與推廣對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訴訟誠信原則的適用,在相關規則完善前,可將訴訟誠信原則作為對虛假訴訟案件處理的法律依據。
  此外,黃廉熙還建議建立虛假訴訟信息公開制度。法院應當定期將虛假訴訟當事人通過法院公告、網絡媒體及紙質媒體等方式向全社會予以公開,必要時可將虛假訴訟事項向相關第三方進行通告。
  本報北京3月10日訊
  (原標題:究刑責重罰錢假訴無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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